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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律师机构与律新社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律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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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4 19: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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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品牌与法律咨询公司品牌之间的交锋正在升级。(相关阅读:《盈科胜诉“李鬼”法律咨询公司!知名律所品牌商标被侵权事件为何频发?丨律新观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法律咨询公司借助自媒体平台和互联网宣传等方式,以其灵活、多样的打法,迅速抢占法律服务市场;又因为注册几乎没有门槛,法律咨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加。 目前,在企查查APP内查询“法律咨询”关键词,共有相关企业19万家,而目前全国律师事务所还不到4万家。有数据显示,当前国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的公司已超过19.2万家,以“法律服务”为行业属性并已成立的公司已超过3.6万家;以“法律咨询”作为企业名称的公司也已经远远超过3.4万家,以“法律服务”作为企业名称的公司则有7100余家。 近日,“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以及律所与法律咨询公司品牌名之争等引发关注,也引起大家对彼此之间爱恨情仇的探讨。如何理解法律服务市场、构建更良性的生态成为大家开始思考的课题。 1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前世今生 1985年12月,司法部先后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均获得国务院同意并转发执行。当时,司法部提出法律咨询公司存在“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没有固定工作人员”“任意扩大业务范围”“擅自从事律师工作”等问题,请示通过“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的具体措施进行规范。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成立法律咨询公司,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此后,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受到严格监管,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的法律服务市场蓬勃发展。[1] 进入21世纪以来,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国家开启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制约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自此,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司法机关批准,而只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门槛的降低,让法律咨询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 据“红星新闻”报道,网传的一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栏写着“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民事判决书属实。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检索,显示有30起民事案件,其中29起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而截至2023年1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法律咨询公司”为关键词,检索出裁判文书249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8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76篇,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65篇。 可见,随着法律咨询相关业务的发展,法律咨询公司和社会团体等非律所单位正不断进入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领域,而这一现象也引发了多方关注。 2 有关机构的态度及声明 (一)司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应 2023年以来,四川、辽宁、贵阳、广东等多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方式向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加强法律咨询公司监管。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司法部门也对该建议进行了回复。 图片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图片来源: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从各地公开的回复来看,对于法律咨询公司尚无明确从严加强管理的要求,只要其不违规,就可以开展除诉讼以外的法律服务。其中,司法部门的答复口径基本为:现在已经取消法律咨询公司的行政审批,谁审批谁监管,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无法律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答复口径为: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依法依规,关于虚假宣传等违法问题,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相关答复中明确表示,已于今年就法律咨询公司有关问题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请示,建议尽快出台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厘清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 (二)各地律协的观点 随着关于“法务经纪人”和法律咨询公司的讨论不断发酵,各地律协也纷纷发布公告进行回应,划分了律师和“法务经纪人”的界线,提醒广大群众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应注意辨别。 图片来源:四川省律师协会官方公众号 图片来源: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官方公众号 合肥律协发布公告称,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并非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不得在该类机构中执业。法律严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违规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代理等诉讼业务;社会人员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业务,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 广州律协指出,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并进行管理的企业。按照规定,法律咨询公司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禁超出经营范围,不得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严禁通过转委托他人参与诉讼的变相方式牟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包括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深圳律协和沈阳律协均从多个角度对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区分。 此外,若想成为律师,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再通过律师协会的笔试、面试后,才可以正式拿到执业资格证独立执业。与之相比,“法务经纪人执业证”的获取难度明显降低。而在诉讼权利上,二者也存在较大差异:律师辩护人相较于其他辩护人,在侦查期间便可以被委托,更早地了解案件情况;同时,相较于普通的公民代理,律师拥有调查取证权。 法务经纪人专委会在其介绍中指出,其是由重庆经纪人协会成立的规范行业自律且具备证书发放资格的组织。[2]法务经纪人是指经过法务经纪人专委会培训,由法务经纪人专委会颁发法务经纪人执业证的一类“法律职业者”。目前,各方对律师经纪人出庭所依赖的会员证和推荐信的认可程度不一,不少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辽宁省本溪市中院出具的(2020)辽05民终1128号裁判文书载明:“‘律师经纪人’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身份。”2023年3月6日,辽宁省民政厅官网发布了《关于对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行政处罚决定》(辽民罚决字〔2023〕第(002)号)。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协会推荐非本会负责人和不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了(2022)辽01民辖163号、(2022)辽03民辖终99号、(2021)辽0106民初16954号等多宗案件,其代理事务构成“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违法行为。而各地律协也纷纷发出上述提示,但目前尚未有权威机构监管该种许可证的发放与流通。 3 律师行业有话说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多元化,法律咨询公司的发展和“法务经纪人”的横空出世,对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巨大影响,对律师传统的服务领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在引发竞争焦虑的同时也引起了众多律师的关注。 目前,部分法律咨询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冒充律师、恶意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对法律服务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挤压,降低了法律服务质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群众和律师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贺倩明博士在和LegalMVP律海茫茫创始人姚俊倩的对谈中指出,随着法务经纪人的发展,头部律所可能会面临客户付费能力和付费意愿的下降与成本居高不下的矛盾。头部律所应探索利用技术推进标准化、规模化改造等方式降低成本、应对冲击,而中下层律所可能会陷入同时面临法律咨询公司的冲击、头部律所的降维打击和新兴律所的崛起的艰难境地。 有律师提到,律师经纪人通过成立协会将法律咨询公司人员包装为“社会团体”,再通过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推荐加入协会的人员代理案件到法院开庭,绕过了现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制度,利用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种协会中的自由掌握会员资格准入和退出决定权,让非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使用“社会团体推荐”的方式代理案件出庭(只限于开庭)。法律咨询公司的以上操作使得其业务范围向着律师行业的案件出庭代理领域延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晓律师指出,法律咨询如同医疗服务,都是利用人的特殊技能为他人提供特殊的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这种特殊技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学习并考取法律资格,再经过实习、注册等程序才可以获得;一般的工商企业经工商局注册即可进行经营。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年轻律师生存不易。法律咨询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普通民事案件,与年轻律师的业务高度重合,对年轻律师的挤压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文字上理解这一规定,在吉林出现的法务经纪人似乎是有法律依据的。[3]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发文指出,法律咨询公司已经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发展。法律咨询公司营销法律服务,从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法律咨询、接案、谈案,乱承诺办案效果、违规收案和低价收费,存在严重问题。大量法律咨询公司接案,导致很多案件先流入法律咨询公司,然后再和律所合作,导致律师获得的利益分配不断减少,并且导致一部分传统的律师或律所接不到案件。律师收入普遍下降,生存的焦虑感凸显。 国银律师事务所也提出,法律咨询公司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不符合公民代理不得牟取经济利益的规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不难发现,在讨论中,不少律师对法律咨询公司和法务经纪人都表示反感。一方面,基于当前律师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愈发激烈以及律师行业的“二八定律”使得很多律师生存不易,法律咨询公司所带来的新一轮冲击让不少律师的生存现状“雪上加霜”。另一方面,法律咨询公司、律师经纪人试图绕开法律限制,在没有《律师法》的限制下,通过商业营销手段承接法律业务,将法律事务彻底商业化,对法律行业造成了损害。不少法律咨询公司接案子的时候大包大揽,对于当事人的所有诉求都承诺可以满足,但最后问题解决不了、诉求无法满足时,便以“有黑幕、法官有问题、法律有问题”等抹黑司法程序的借口来掩饰其无法提供保质保量服务的事实,更有甚者直接跑路。同时,法律咨询公司在各种平台上打着律师的旗号进行宣传,使得很多法律意识不足的人乃至小微企业都信以为真,有些机构更是宣传只要交钱就能拿到律师经纪人的资格证,进一步扰乱了法律行业的秩序。 4 法律咨询公司有回应 有法务经纪人指出,法律咨询公司的出现是因为法律服务市场不允许也不应该存在“真空”。律师事务所绝对不是法律服务的唯一提供者。除了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市场成熟并不断分化,不同的人群产生了不同的需求。在诉讼范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只做前段工作。法律咨询公司不负责出庭,主要功能是发现客户,主动或者被动地招揽,然后进行初诊式的咨询;如果案件需要诉讼、仲裁,则推荐性价比高的律师给当事人。在非诉讼范畴,法律咨询公司也可以从事法律特许律师从事的业务以外的非诉讼业务,例如注册公司等收费较少的法律事务。 有法律咨询公司人士指出,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括了“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咨询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合法、合规的市场主体,本身享有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包括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一系列权利。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法律服务的参与者、提供者、维护者。 针对有律师提出的法律咨询公司加剧了青年律师生存困境的问题,相关法律咨询公司回应道,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些律师选择与法律咨询公司签署合同或开展战略合作,以获取更多的客户和项目。与其说法律咨询公司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简单案件被占领的情况,不如说法律咨询公司带给了普通律师另一种生存的途径。 而重庆市法务经纪人专委会对“法务经纪人和律师工作相似化”的观点进行了回应。其指出,法务经纪人和律师各有自己的价值和定位,法务经纪人的定位更侧重于前端案件的信息收集及资料整理,以及后期协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和防范风险,其市场定位是律师的前端市场助理。而律师往往专注于诉讼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对解决疑难问题更具优势。法务经纪人的价值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参考建议,推荐合适的专项律师进行服务,为律师的正常经营保驾护航,而律师更多则是在关键时候、在个案中用自己的专业和诉讼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法务经纪人要成为律师和客户沟通的良好联系纽带,将律师的法言法语转换为客户能够理解的表达,减少客户和律师沟通中的专业壁垒;同时,更好地配合和引导律师,在诉讼中达到客户想要的目标。因此,法务经纪人和律师并非是矛盾对立的关系。[4] 5 律师和法律咨询公司是敌是友? 未来如何相处?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发现,对于“法务经纪人”和法律咨询公司的看法大概有三类: 一是主张坚决取缔,有偿法律服务工作只能由经过任职资格考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承接,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收费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主张应该推进法律服务市场化,除允许保留律师等法律资质人员的专有出庭权、辩护权等之外,还应该保留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地位,并且放宽律师、律所等参与市场推广的限制,从而使双方可以平等竞争。 三是主张无需担心,此类组织和人员的存在由来已久,现实是此类组织和人员不可能占领律师等法律人士在中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地位,从事诉讼活动也依附于律师和律所,所以不用担心。 三种观点各有合理性。[5] 诚然,法律服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对于加快构建多元化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咨询公司不会消失,律师事务所未来将长期面临和法律咨询公司的竞争。 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法律咨询公司仍存在种种乱象,比如违规承诺、价格战、虚假营销等。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在承揽代理服务时存在违规行为,例如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作出不实的案件结果预测,甚至承诺“将案件交给我们必胜无疑”,从而误导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其服务费用上限的规定,某些法律咨询公司还存在随意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问题,甚至与当事人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成。 图片来源:智合研究院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仍在运营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有1.1万家,而涉及虚假宣传、违规收案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有5200余家。此外,还有700余家公司因乱承诺案件结果、违规收费等市场投诉问题而受到了行政处罚。上述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咨询公司整体的声誉和形象,也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6] 那么,“法务经纪人”和法律咨询公司到底应不应该存在?如果应该存在,又应如何规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目前,“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可以成功代理案件便是依据“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一规定。 事实上,最高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公民代理、社会团体代理的规范从未停止。2019年7月3日,最高院经商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07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推动在《律师法》和有关诉讼法律修改过程中,完善公民代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明确对职业公民代理人、公民有偿代理等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公民代理。最高院民一庭于2010年9月16日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进行答复指出,对于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该答复也是目前各地法院的司法裁判标准。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马登科指出,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实质上已经废除了普通的公民代理。而律师经纪人的收费模式和形式是类似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这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误解,以为律师经纪人就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而这种模式又试图钻法律规定的空子,以一种特殊形式来绕过对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规范限制。事实上,《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初衷是为了在当事人没有能力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情况下,保障他们的正当权利,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很显然,律师经纪人代理的模式违背了立法精神。[7]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吴志伟指出,公民代理服务质量较差、收费不规范,还容易滋生司法寻租、贿赂法官等问题。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对于社会团体推荐的进一步要求,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该社会团体应当为依法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而被代理人应当为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此外,被推荐人还应该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与该社会团体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8]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表示,法院在核实当事人代理人资格时,应该审查公民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资格,不符合的应当一律不予允许代理。在此基础上,如果代理人还涉嫌收取报酬或者费用,更是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但至于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还要具体分析其行为性质、涉案金额等。[9] 对于非律师有偿代理的行政管理方面,《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律师协会对法律咨询公司的规范也展开了一定的思考。例如,深圳律协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和对裁判思路的归纳,提炼出五项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第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无效;第二,法律服务公司对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的,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第三,法律服务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并在经营范围外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的行为,违背了《律师法》第十三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四,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对外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提供法律服务但不从事风险代理的,其收费应当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五,法律咨询机构超出经营范围,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进行代理活动,法律服务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已经代理部分诉讼活动的,可以酌情获得相应费用。[10] 6 律师与非律师的纠葛,应该由谁评判? 面对法律咨询公司与律师在诉讼业务领域已经存在的竞争,上述相关各方都相对清晰地表达了各自的立场。但在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上,似乎尚未出现明显结论。用来规制律师业的《律师法》是否适用于对企业的规制? 法律服务以及法律行业的相关方并非只有法律服务方、立法机关和学术机构。法律服务所服务的是当事人,而当事人又存在集体视角的整体与个人视角的个体之分。事实上,所有争论的起点,是关于“最有利于当事人作为一个群体获得合适的法律服务的一套体系”与“给予当事人作为个体在选择服务提供方时尽可能充分的自由和权利”的矛盾。而如果我们将视角重新定位于从当事人的权益和限制出发则会发现,在一个问题的众多答案中,更兼顾多方利益的那个答案可能已写在《民事诉讼法》里。 #注释# 上下滚动查看 [1] 法律Look. 司法部放弃“法律咨询公司”监管权的来龙去脉,以及后续将如何监管. 2023-11-17 [2] 中国法务经纪人专委会-法务经纪人协会 [3] 公司金融法律评论. 关于法律咨询公司问题,小怼律宇宙创始人帅勇:你就不是同行,凭什么给我讲主体公平. 2023-11-19 [4] 深度聚焦丨法务经纪人与律师的区别. 法务经纪人专委会. 2023-11-15 [5] 烟雨法明. 不热议深挖法务律师经纪人的产生根源,怎么还不让律师评论了?. 2023-11-16 [6] 法律咨询公司19万家——“编外同行”,别卷得太难看. 智合研究院. 2023-10-01 [7] 短期培训拿证,律师经纪人可代理案件?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回应. 2023-11-17 [8] 不在职业资格目录中的“律师经纪人”,3860元拿证. 腾讯新闻. 2023-11-19 [9] 针对“法务经纪人”:各地律师纷纷发出声明与风险提示. 腾讯新闻. 2023-11-17 [10] 深圳律协.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业务范围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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